桂招考委〔2012〕40号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
为了做好2013年普通高考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生加分项目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规定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应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招委《关于印发〈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审核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58号)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3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12〕308号)文件规定,各尽其职,认真做好辖区内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审核管理工作。
二、报表提供
《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各报名站负责提供,或指导考生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下载。
三、考生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加分意向的考生填好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并经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和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签“核查意见”后,把登记表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核。
四、工作进程
序号 | 内容 | 完成时间 | 负责单位 |
1 | 宣传、发放农村计生户考生《登记表》。 | 2012年11月25日前 | 高考报名站 |
2 | 考生或亲属将填好的《登记表》一式三份交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结扎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 2012年12月15日前 | 村委会 |
3 | 考生或亲属将村委会审核后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 2012年12月20日前 | 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
4 | 考生或亲属将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后的《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核验后退回考生本人)报送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定。 | 2012年12月30日前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
5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查考生材料并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分别在考生户籍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10天。 | 2013年1月15日前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
6 | 县级人口计生局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后的《登记表》1份退回考生本人。 | 2013年2月5日前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
7 | 《登记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留存1份,另1份连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复查备案。 | 2013年2月5日前 | 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
8 | 考生本人向所在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提交经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定的《登记表》。 | 2013年2月28日前 | 考生本人 |
9 |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 2013年3月31日前 |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
10 |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反馈的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按考生高考报名地反馈给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分发至各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各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将收到的考生名单与原考生上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再次核对,并在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再次公示。 | 2013年4月20日前 | 各级招生考试部门 |
五、公示要求
按照桂人口发〔2011〕58号和桂考院〔2012〕308号文件规定,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条件的考生名单必须在考生户口所在村居民聚居地和就读所在学校公示10天。
六、其它
(一)各县招生办、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沟通联络,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差错和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审核工作的指导,积极协助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做好复核工作。
附件:1.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2.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审核认定具有普通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名单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