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成立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127号),正式组建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
据了解,新成立的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其前身是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由原“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变更为“一个机构、一套人员”,除统筹承担原有两个委员会的工作职能外,将所有教育考试都纳入管理范畴,统筹管理全区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各类教育选拔考试和招生,统筹管理全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各类水平考试,统筹管理全区各类非学历社会考试。贯彻执行国家招生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订自治区招生考试政策规定,领导各项教育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主任由自治区副主席白向群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党委宣传部、监察厅、公安厅、保密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分管副厅长、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担任。委员由自治区安全厅、民族事务委员会、人社厅、卫生厅、自治区高校纪工委、工商局、总工会、团委、通信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医科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
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主任兼任。
近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教育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包括命题制卷、考试、录取等在内的招生考试各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审批等工作。
财政部门为招生考试各环节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收支立项等相关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对招生考试宣传工作的领导,协调新闻媒体和网站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监察部门负责涉考涉招来信、来访、来电的调查核实工作;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考点等涉考涉招场所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等安全保卫工作;监控并及时处置互联网涉考涉招有害信息;会同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通讯设备、网络等手段传播考试作弊信息的违法行为;打击扰乱招生秩序的非法中介机构。
保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教育招生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进行监测,阻断考场内外作弊信息。
安全部门负责对境内外敌对势力蓄意制造突发事件进行破坏活动的侦查、监控、预警和处置;负责对涉嫌考试作弊的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技术鉴定,提供相关工作支持,对贩卖作弊器材的行为进行侦查监控。
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考生民族成分审核认定的相关工作。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提供医疗和食品安全保障,防控重大疫情。
武警部门负责协助招生考试机构处置考试期间的相关警戒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答)卷的保管、运送等环节和涉考涉招场所安全保卫等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法商贩制销贩卖考试作弊器材等违法行为依法惩处。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及手机短信涉考信息的监测,阻断和清理涉考涉招有害信息,依法处置违法网站;保障网络畅通。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考试及招生期间的电力供应。
其余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权限全力保障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
据悉,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立后,原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和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自行撤销,统一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保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印章,仅用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