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2012年普通高考报名于2011年11月中旬开始,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二)参加全国统考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独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其中,退役士兵专升本(含2011年已报考但因人数不足未开考的,下同)报名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10日。
(三)逾期不再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二)外省(区、直辖市)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和《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2011〕6号)执行,其在我区的户籍、学籍需满3年。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桂教考试〔2009〕5号和桂教考试〔2011〕6号文件及其补充说明(见附件1)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
三、报名对象
(一)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二)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报考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还是报考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2012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应慎重选择。
申请报考2012年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的条件: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四、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退役士兵专升本、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1.我区2012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本人获得资格的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户口证明材料。
(1)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我院一份备案。
需我院审核批准的,应按附件1《关于我区2012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规定,经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初审核实后,以地级市为单位,报我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同意报名。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1)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初中毕业后满3年(取得初中毕业证书之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满3年)。
②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2)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1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2),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外省(区、直辖市)迁入人员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2012年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
(五)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2012年3月3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2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3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我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2011年12月13日12:00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
2.2012年3月31日前上交体检表。
3.2012年4月15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严格履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手续,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八、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改革
2012年,我区将对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进行改革试点,即取消中职毕业生升高职统一考试,由招生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我区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学校(不含开设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原则上均有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资格。其具体工作流程:
(一)报名和体检。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并参加报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检。
(二)公布信息。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约定的时间统一公布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及招生数量,学校招生联系电话,学校网址等信息。
(三)学生申请。有意升入高职深造的中职毕业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生学校申请,具体申请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
(四)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申报情况进行排序录取,向考生发放预录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拟录名单。
(五)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名单(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经招生院校协调后确认。
(六)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经检查确认后的学校拟录取名单予以备案,招生院校根据自治区考试院的备案结果发放正式录取通知书。
(七)高职院校自主招收中职毕业生录取工作于5月20日结束。
九、照顾资格的审核程序及公示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调整我区部分普通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意见,从2012年起,我区对规范审核工作流程,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明确公示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工作流程。
1.由高考加分项目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审核责任、公示办法等,并向社会公布。
2.考生向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提出申请。由中学或高考报名站按加分项目整理后报县招生办(地级市属学校报市招生办或考试院),由县、市招生办(考试院)分别转呈本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审查、审核规定办理。
考生在区内异地参加高考报名的,由高考报名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移交考生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后,由户籍所在地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转呈所在县、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审核。
3.按职责分工,由高考加分项目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向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不含奥林匹克竞赛和少数民族或地域加分名单),并负责解释工作。
4.考生所在中学(或者高考报名站)对招生考试机构反馈的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进行信息核对,并在校内(或者高考报名站)再次公示。
5.县、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入相关信息。
6.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汇总相关信息。
(二)审核责任。
高考加分政策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公平,认真做好审核工作责任重大。高考加分资格的审核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即审核和公示由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审核工作规定、明确审核和公示单位,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县级招生办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2.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体育局。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自治区体育局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资格审核由自治区体育局负责;测试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测试合格考生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示和加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侨务办公室。自治区侨务办公室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5.台湾省籍的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审核单位为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考生名单。
7.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省级赛区一等奖项目至2013年止)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等项目的确定和加分:
(1)2012年、2013年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考生名单确定和加分。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2)2014年(含)以后,视教育部以何种形式公布,如需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予以协助。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核,其中,属于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县)加分,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在审核中如需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协助的,请当地民委(或民族宗教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委协调;涉及到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考试机构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公安厅协调。
(三)公示要求。
1.公示形式。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教学〔2010〕10号文件规定,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本人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具体按以下形式进行公示:
(1)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的考生。台湾省籍的考生。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烈士子女考生。
(2)由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或学校进行公示的高考加分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2014年以后,视教育部公示的形式,如有改变,将与自治区科协协商)、少数民族(含地域或边境地区)考生加分项目。
2.公示时间。对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考生的公示时间,应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注明公示的起止日期。
3.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考生高考报名号、姓名、性别、民族、所在学校及班级(社会考生户口所在地)、户口所在地、获加分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加分分值,以及举报电话等(见附件8)。
十、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归集收费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
十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一)要加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认真把关、负责。
(二)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重点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
(三)要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
(四)要认真实行公示制度。除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公示外,对所有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人员名单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要认真核对考生相关信息。对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认真核对其户口簿(本),并在录入时反复核对。
(六)2012年,是我区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取消统一考试改革试点的第一年,各地要加强对此项试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报名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确保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到位,要把报名工作的有关信息传达到辖区内的报考单位及辖区内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针对报名期间中职毕业生可能在外地实习的情况,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便于考生报考的办法,报名、照相、体检等工作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2012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报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所在地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十二、其他
(一)2012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2011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该项考试考场设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地级市为统计单位,报考人数不足10人的,不单独设立考场,考生统一集中到南宁参加考试。
(四)自治区统考项目时间安排。
1.艺术专业统考时间:2011年12月22-30日。
2.体育术科统考时间:2012年3月17-25日。
3.英语口语考试时间:
第一次考试:2012年3月上旬。
第二次考试:2012年4月上旬。
4.退役士兵专升本考试时间:2012年4月上旬。
(五)本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附件:1.关于我区2012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略)
2.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略)
3.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略)
4.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略)
5.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略)
6.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审核汇总表(略)
7.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略)
8.广西2012年普通高考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名单公示(式样)(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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