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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11-30  文章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作者:未知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公安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局: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我省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更改考生民族成份和违规报名等现象的发生,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是全省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它涉及广大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的公平公正,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是从源头上防范舞弊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教育公平的高度来抓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共同做好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完善我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

  参加我省当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除应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条件和我省对考生户籍和学籍的现有规定外,从2012年起,对考生的户籍、学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户籍从外省(市、区)迁入的考生,其户籍须在我省三年(当年9月1日前,下同)以上,且高中阶段连续在我省就读三年,取得我省完整的高中学籍档案。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省外迁入考生,在我省取得高中正式学籍,其户籍、学籍不作时间限制:①考生父母一方为军队集体户籍或复员、转业军人户籍已迁入我省,考生本人户籍在我省;②考生按收养规定被户籍在我省的人收养,考生户籍已作为被收养人迁入收养人名下;③考生父亲或母亲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入川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干部和职工,考生本人户籍随之迁入我省。

  (三)不是以升学为目的、不属于弄虚作假且情况特殊并要求在我省报名的考生,由考生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县级招委牵头组织审查后,报请市级招委批准,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除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或市(州)教育局批准面向本市(州)招生的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报名外,其他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报名点参加高考报名。在外省(市、区)或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借读或补习的应、往届毕业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办理高考报名手续,不得跨县(市、区)报名或两地报名。

  三、加强户籍管理,严禁违规迁移户籍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严密户口迁移手续,严格执行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范公民办理户口迁移程序,堵塞管理漏洞。高考报名期间,各基层派出所要负责对考生户口身份证明的审查、核实工作,特别是对近3年来户口迁移、变更民族等项目要作为审核的重点内容,严格把关。

  (二)对于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的考生要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20周岁以下人员单独迁移的以及有组织的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户口迁移事项要严格审核把关,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

  (三)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配合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开展高考报名考生的身份审查确认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落户人员,要与其原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其户口回迁手续,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对于伪造户口、身份证件的违法犯罪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于有关典型案例,要视情予以曝光,以儆效尤。对处理高考移民问题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格中学学籍的审查管理办法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省相关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学学籍的管理工作。高考报名期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并负责对考生的学籍进行严格审查,要采取措施,严禁中学为追求高考升学率从本校招生范围外招生等不正当行为,杜绝各种不合理的学籍变动。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以及为伪造中学学籍档案等行为提供便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五、做好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

  少数民族考生在招生录取中享受一定的政策照顾,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为保护少数民族考生的权益,各地要认真做好少数民族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按照《省民委、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实施〈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法〉的通知》(川民委[1997]64号)文件规定,对考生父母或考生本人申请更改考生民族成份的,必须经县级民族事务委员会严格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的,盖章后转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发放专用证明书,由申请人持证明书到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改民族成份手续。为保证考生信息的统一规范,考生民族成份的更改的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的1月1日(2009年放宽至4月1日)前。

  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张榜公示少数民族考生名单,省市两级招生部门在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民族、所在中学等基本信息。县(市、区)和报考点的张榜公示时间从全省报名截止日期第二天起,不少于一周。

  六、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本地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和报名数据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严格审查工作方案。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各部门要尽早摸底排查,对于不符合在当地报考的条件的考生,做工作让其回原籍报考。各有关部门在严格审查考生资格的同时,还要尽量为考生报名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县级招办和集体报名单位是报名工作的具体组织部门。集体报名单位负责对在本单位报名考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其中应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往届毕业考生的报名资格由县级招办核准;县级招办负责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和其他往届毕业生等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特别注意禁止往届毕业生冒充应届毕业生、非应届高中生冒充同等学力考生报考等问题。各类经核准具备报名资格的考生名单由县级招办存查。

  七、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中违纪违规行为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政策、规定、纪律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监管,切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有关问题和案件的查处纠正力度。要严肃纪律,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快查严办重处,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县(市、区)应成立由招生委员会牵头,教育、公安、民委、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各部门分管考生资格的职责与规定,分别进行审查。

  (二)对报名工作人员或考生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1、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主管、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普通中学等集体报名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公安机关、民族事务委员会、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在报名过程中为考生出具虚假报名材料和虚假证明材料、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买卖户籍、伪造学籍等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后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负责人因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2、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伪造、涂改有关材料或者因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凡持假户籍、假学籍、假学历、假证明骗取报名资格的考生,其处理结果都将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诚信记录。

  (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实、查处。省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分别为:省教育厅:(028)86113095省教育考试院:(028)86605565省公安厅:(028)86301259省民族事务委员会:(028)86954812省监察厅:(028)86602909。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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