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2010年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已开始到我市各用人单位上班,为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工作,圆满完成今年大中专毕业生接收任务,近日,我市对毕业生报到、落户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落实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是毕业生接收报到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甬各院校对移交到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的毕业生档案,应派专人集中送交,并附带毕业生情况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对已接收的毕业生档案,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整理登记,并逐步实行在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上公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其档案移交给具备档案管理权限的部门或单位。
为方便企事业单位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通过宁波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办理就业协议书鉴证服务。
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已转到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和已办理“先落户后就业”手续尚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2年择业期内,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对择业期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帮助其办理报到、户口迁移、档案转交等手续。择业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
到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志愿者,在服务期间将人事档案转到我市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服务,并协助服务期满后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档案转交等手续。对服务期满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志愿者,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服务机构应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并在服务期满后的2年待就业期内继续免费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到农村或非公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将人事关系和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服务机构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负责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人事代理服务。
简化毕业生就业调整手续
毕业后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已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的2年择业期内,中专毕业生在毕业后当年内,在宁波大市范围调整就业去向的,由毕业生户口、档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当年调整就业单位的,经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后,可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就业关系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由原就业单位和新接收单位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在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直接签署调整意见。
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毕业次年需调整工作单位的,一律按正常流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其中,与原单位解除关系后调整到企业工作的,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录用或调动政策规定办理。
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调整到宁波市外就业的,由毕业生原就业地或户口、档案所在地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接收地有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
统一毕业生报到及落户办法
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就业报到证规定的期限内,凭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原件到就业单位报到;调整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在与调整后就业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凭原就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解除就业关系或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和新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经原就业地和新就业地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就业报到证原件,到调整后的就业单位报到。其中,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先到就业地人才服务机构报到。除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外,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在一个月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或聘用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年底以前,按规定已办理报到的,应携带报到证原件、就业协议书原件、户口迁移证、单位出具的已报到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当年年底以前办理过调整手续但尚未落户的毕业生,可凭人事行政部门签署调整意见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新单位接收证明、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填写《申请入户登记表》,到落户地户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在本市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未落户的,在毕业次年1月1日后,一律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毕业后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持有户口迁移证被派回我市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到入学前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未迁往就读院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单位后,持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就业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原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户口准迁手续,经核准后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应届毕业生办理落户时,若报到证原件遗失,可持经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报到证副联复印件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代替。如就业协议书原件遗失,可持经毕业学校及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代替。如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未落户证明、学校证明等向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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