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和省残联联合出台了《201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高招体检医院要设置必要的高招体检工作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体检中严禁非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带队教师除外)和非体检考生进入高招体检场所。各地将合理安排属地考生的体检时间,做好监督工作。
考生须在报名地
参加体检
《意见》明确规定,考生必须在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并服从当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考生在填写体检表时,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并保持平整清洁。
考生须录入
本人体检信息
体检结束后,考生应根据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使用本人网上报名的账号、密码登录“福建招考在线”,录入本人体检信息。如因考生没有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两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申请报告。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两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取消乙肝五项
的项目检测
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如果转氨酶异常,可开展相应的检查,以便进一步明确诊断。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
可申请复检
凡是参加复检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参加终检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同时考生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或终检。对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省高招办将统一安排于4月25日-26日在省级医院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积极治疗,争取来年再考。为有效保护其他健康考生,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应劝止其进入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