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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高校招生体检办法出台 乙肝检查未确定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0-02-09文章来源:扬子晚报作者:张琳

  本报讯省教育考试院昨发布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办法,其中,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而表面抗原查不查要等教育部通知。

  表面抗原查不查要等教育部通知

  国家卫生部等3部委在上个月发布的《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5项检查,同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也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5项检查服务。而在考试院昨天发布的体检办法中却明确表示:“所有考生须进行肝功能和表面抗原检查。肝功能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表面抗原阳性,转氨酶在45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为何还要查“表面抗原”呢?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人士解释说,他们也知道了此规定,但是目前还没有收到教育部的相关文件。“高考体检3月1日正式开始,教育部如果新规定一到,我们就会按新规定执行。”

  军检、公安院校面试高考后进行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仍在高考结束后进行。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具体为:凡拟报考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先参加各市警备区(军分区)组织的政审、军人职业适应性心理检测并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检、面试。凡拟报考公安部属院校,以及报考公安部属院校同时兼报江苏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到面试、体能测试点,参加由江苏省公安厅共同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凡拟报考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和高考成绩通知单参加该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

  体检时不合格后治愈6月30日前可改

  今年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30日前结束。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更改。特别提醒考生,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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