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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阅档、面试、体检工作实施办法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6-14文章来源: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作者:未知

  为确保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0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09〕136号)精神和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现将我区今年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阅档、面试、体检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基本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青年学生除具备《内蒙古自治区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报名资格和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外,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

  (二)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

  (三)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

  二、6月25日-29日组织政治考核

  (一)政治考核与考生填报军队院校、国防生志愿同步进行。凡填报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志愿的考生,均须在6月25日-29日,主动凭本人准考证、二代身份证和《志愿信息表》复印件到所在旗(县、区)人武部领取《政治考核表》,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政治考核。逾期不参加政治考核的考生,视为放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报考志愿。

  (二)政治考核工作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精神执行。

  (三)政治考核工作由军区政治部指导各军分区(警备区)具体组织实施。考生户口所在的旗(县、区)人武部负责会同当地招生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考生所在中学,调查了解考生家庭情况、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考生所在中学应当对考生在校表现做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应当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等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旗(县、区)人武部应当及时汇总考核情况,客观公正地对考生做出考核结论。

  (四)在政治考核工作中,军分区(警备区)和旗(县、区)人武部要严密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治考核条件,不得简化程序和降低标准。军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政治考核工作。

  (五)《政治考核表》于考生参加面试时,由考生直接交面试工作人员。

  三、6月30日-7月2日组织阅档,确定接受面试考生名单

  (一)阅档工作主要是按照军队院校招生的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如男、女生比例等),通过审阅电子档案对考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

  (二)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会同内蒙古军区招生办共同组织,由内蒙古军区招生办具体实施。

  (三)阅档时,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从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照招生计划的3-4倍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向军区招生办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四)军区招生办依据军队院校招生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查。

  (五)对阅档合格、需接受面试的考生,军区招生办将通过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以及本人联系电话通知或转告本人,考生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查询本人是否可参加面试。考生电子档案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畅通,并有专人全天值班守候。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的,则视为自动放弃。

  (六)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
http://www.nm.zsks.cn)公示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各院校、各科类阅档最低分;考生亦可通过该网查询本类招生阅档合格考生名单、不合格考生名单及不合格原因。

  四、7月3日-7月5日组织面试,确定接受体检考生名单

  (一)阅档合格的考生须按时到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北路43号内蒙古军区招待所(简称军招)接受面试。面试工作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执行。

  (二)面试通常采用目测、口令调整和语言交流等方法,主要考察了解考生的报考
动机、形象气质、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等方面的基本素质。

  (三)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报考动机不端正。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经受军校和部队严格训练、管理的思想准备;

  2、语言表达能力差。吐字不清,词不达意,或有明显生理性口吃;

  3、形象气质差。五官有明显缺陷,体形不匀称,外在仪表和内在气质明显不适合从事军人职业;

  4、逻辑思维能力差。思路不清,思维不连贯;

  5、行为反应能力差。反应迟钝,动作不灵活、不协调;

  6、其他方面明显不符合军队院校招生要求的。

  (四)面试工作由军区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积极配合。

  (五)面试时,考生须携带《政治考核表》、《准考证》、二代《居民身份证》和4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凡未携带上述表、证者,均不安排面试。

  (六)面试工作分时分段进行,每天安排约300人左右。面试时,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下,按考生报考院校分组进行。考生面试完毕后,面试工作人员当场填写面试结论,并由面试组全体成员签字,面试结果当面告知考生本人,对不合格的要说明原因。面试期间军区招生办设立面试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面试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七)面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在《面试表》“是否服从院校调剂”栏中填写本人意见并签字。凡是服从院校调剂、未被所报院校录取的考生,军区招生办将视情调剂到其他生源不足的军队院校或招收国防生的普通高校。

  (八)面试合格需接受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当天张榜公示。

  五、7月4日-7月6日组织体检,公示面试、政治考核、体检合格考生名单

  (一)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参加体检。体检工作紧随面试工作进行。考生填写体检表时,必须如实填写本人既往病史,不得隐瞒,凡因考生不如实填写,而造成院校复查退学等遗留问题的,责任自负。

  (二)体检标准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

  (三)体检工作由内蒙古军区卫生处负责,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三医院按《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有关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四)接到体检通知的考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参加体检的考生由军区招生办工作人员现场编组,然后由医院导检员统一带队进行各项检查。体检工作实施主检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主检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执业资格,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二五三医院要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选派责任心强、当年无直系亲属考生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并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体检人员挂牌服务,体检人员名单、监督电话应予公布,以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参加体检的医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好每一道关口,确保体检结果准确无误。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五)体检合格考生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对不合格考生提供查询渠道。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在体检结论公布后1日内申请复查(在军区招生办指定医院复查),复查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7月8日-7月10日组织录取

  (一)7月7日军区招生办将政治考核、阅档、面试、体检合格考生名单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并向有关院校传输考生信息资料和《政治考核、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同时将考生报考及政治考核、面试、体检淘汰的具体情况通报各招生院校。

  (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公示军事院校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合格考生信息。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录取。

  (三)7月8日至10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有关院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完成相关录取工作,军区招生办配合招生院校做好网上录取工作。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直接寄达考生本人。

  (四)个别院校生源不足需跨省调剂的,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审批,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全军招生办公室签发的《军队和武警部队院校招生计划跨省调整通知单》,从符合录取条件的上线考生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一次性投档。军队院校不得在教育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之外面向社会招生。

  (五)被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高中毕业学校领取本人学籍档案后交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核实录取结果,如果录取结果与考生所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显示一致,则将考生报考档案和学籍档案一并装入考生档案袋,密封后交考生本人;否则,不予向考生提供档案。考生档案由考生本人携带,入学报到时交录取院校。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材料,由军区招生办负责寄往相关院校。

  七、接受社会监督

  (一)为增强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透明度,军区招生办将对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的有关内容,如标准、条件、招生计划、数量、工作程序和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二)为确保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的质量和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届时军区招生办将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0471—6580225、6580260、6580246)。

  (三)军区纪检部门将对政治考核、面试、体检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重要环节派人进行现场督察。同时要全程接受总政治部派遣的督察员的监督。

  (四)考生政治考核、阅档、面试和体检结论由内蒙古军区政治部负责解释,对考生提出的相关问题由军区招生办负责解答。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以上,女性身长 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
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 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
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O.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 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 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OO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O.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
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 5mm,开牙合超过 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O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O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O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O .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O~10.O×109/L(4000~10000/m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 120g/L~ 180g/L(12~ 18g/dl)、女性 110g/L~ 150g
/L(11~ 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O~偶见/高倍镜、女性O~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O~3/高倍镜、女性O~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O~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附件:《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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