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办学〔2009〕80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义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进行自主创业认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全日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认定程序
1.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认定自主创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分院)、系、部等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
3.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复核;
4.经校内公示无异议,上报省教育厅,列入当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三、认定标准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认定为自主创业:
1. 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网店)运行过程中,信用积分达到1000分,好评率
(好评数与交易数的百分比)在98%以上;
2. 月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 必须是高校毕业生本人注册。
四、相关待遇
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的高校毕业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