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快速导航 投稿说明 学历验证 高考专题
当前位置:首页 > 高考动态 > 高考资讯 > 云南省

云南省法院系统招定向生百人 在校期减学费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5-22文章来源:昆明日报作者:未知

  云南省法院系统招定向生百人 在校期间减收学费
  记者从省考试院获悉,云南省法院系统拟在我省参加2009年高考的8个民族自治州所辖县、非民族自治州的20个民族自治县和除此之外的贫困县的人口较少民族、特有民族、特困民族考生中,定向招录培养100人少数民族工作人员,其中石林、禄劝、寻甸各1名。
  定向单位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及边疆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培养专业为法学本科专业。办学单位为云南民族大学。考生除参加高考报名外,还需进行资格审查和民族语言测试考试。报名时间:5月23日至5月24日。报名地点: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县(区、市)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时由考生高考报名所在地的县(区、市)法院和招考办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考生参加“提前录取”批次录取。省法院和招生院校根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按考生高考成绩和口语测试成绩,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按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被录取人员到云南民族大学报到时,与云南民族大学、省法院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在校期间按学生身份管理,应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定向班学生在校期间减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提醒
  违约者5年不得参加“公考”
  对于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法院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公务员录用单列考试并实行淘汰制。考试合格者,云南民族大学应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
  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且公务员考试合格人员,因自身原因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视为违约。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由送培单位向违约人员收回其享受的相关费用(包括学生生均经费、学费和生活补助经费,但不含个人承担的部分),并同时收取以上费用总和的50%作为违约金。违约人员视为不诚信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各级公务员招考。

标签:高考资讯
免责声明

本网站的信息及数据主要来源于网络及各院校网站,本站提供此信息之目的在于为高考生提供更多信息作为参考,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最新高考政策解读
历年高考录取分数线汇总
历年高考试题及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