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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4-22文章来源: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作者:未知

    根据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体检

1.符合下列条件户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省招考办指定地点报名。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户籍、学籍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生户籍、学籍审查的规定 (黑招委联字〔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的。

4.报名办法按《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5.报考香港、澳门高等学校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高考
报名。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7.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考登记表、体检表、高考成绩单、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或学籍档案、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证书和证明、《照顾录取对象审查表》。

8.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9.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10.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招委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含)以上招考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医院(站)须设在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招考办指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各地在体检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或有异议的体检结论,由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以终检结论为准。

  高等学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二、考试

11.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组织。考试实施按《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文件执行。

12.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有关安全保密规定按国家四部局文件执行。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如发生失(泄)密事件,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接报同时报告省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13.全国统考以市(行署)、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必须设在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

14.全国统考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科目         

日期

时间

67

68

69

900-1130

语文

汉语文

文科综合

理科综合

朝语文

蒙语文

1500-1700

数学

外语

 

15.我省高考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16.我省高考英语、俄语、日语科目进行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听力考试部分安排在外语考试开始时进行。

17.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由各市(行署)招考办组织实施。

18.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朝鲜族、蒙古族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语文须考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汉语文和本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汉语文不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19.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办负责组织,有关高等学校承担评卷任务,实行计算机网上阅卷。

20.报考高校艺术类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艺术专业课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专业课考试办法按《200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管理办法》(黑招考办普招〔2008〕14号)文件执行。
   
21.报考高校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术科考试。文化课考试参加全国统考,术科考试由省招考办统一组织。考试项目为:身体素质(100米、二级蛙跳、原地掷铅球)和专项考试。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

22.报考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文化课和体育专项考试。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命题并组织考试,试卷由招生院校组织评阅。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23.小语种、保送生考生参加高考报名后,需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考试合格并向社会公示后,由省招考办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三、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填报志愿

24.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 核对汇总后在《黑龙江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上予以公布。

25.高校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http://gaokao.chsi.com.cn)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4月15日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同时将招生章程的内容及公布的网址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汇总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后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http://www.lzk.hl.cn)上予以公布。

26.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办学类型、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7.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及省招考办公布的招生规定后,依据《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志向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28.高考志愿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分两次进行。第一次: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和体育本科、艺术本科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院校志愿,在6月15日8:00时—6月21日9:00时填报;第二次:三批普通本科院校和提前批高职(专科)、普通高职(专科)及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在7月27日8:00时—7月30日9:00时填报。每批次录取院校均设两个志愿,考生凭密码登陆“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按照相关填报说明填报高考志愿。
   
29.每批次两个志愿投档全部结束后,高等学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招考办在“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网站上公布,考生登陆网站查询后,未被录取且成绩达到征集志愿分数线(含政策加分)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密码填报征集志愿。

30.考生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不得由他人代报。

31.考生填报志愿的密码是确保考生志愿信息安全的重要资料,密码必须由考生本人保管,因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四、照顾政策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件);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3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降低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降低20分投档。

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现役军人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省内或省属院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

(1)在我省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在我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3)对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对蒙古、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赫哲、柯尔克孜、锡伯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

37.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上述照顾政策不适用体育和艺术类招生。

五、录取

3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我省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9.我省录取批次划分为:文史、理工类提前批、一批、二批、三批本科,提前批高职(专科)和高职(专科);艺术类提前批、艺术类本科一、二、三批和艺术类高职(专
科);体育类本科和高职(专科)。

(1)艺术提前批录取院校: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

(2)提前批录取院校:军事、公安、司法院校,国防生,艺术本科一批和体育本科,部分普通本科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3)第一批本科录取院校:国家部委直属高校、“211”工程等本科院校;艺术本科二批。

(4)第二批本科录取院校:一般本科院校;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艺术本科三批。

(5)第三批本科录取院校:部分省内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和专业,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省内少数民族预科招生院校。

(6)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公安(司法)专科学校,艺术、体育高职(专科)院校和专业。

(7)高职(专科)批录取院校:部分普通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和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专科)专业。

40.省招委会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原则:

(1)本科一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科二批:文史、理工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2)省内本科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3)本科三批院校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的120%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4)高职〔含体育(专科)〕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数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

(5)艺术类本科(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除外)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本科计划招生总数,拟定艺术文、理本科参考分数线,按不低于参考分数线的60%划定。

  艺术类全省统考专业本科一、二批及本科三批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分别划定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6)体育类本科文化课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不低于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划定。

  体育本科在文化课控制线上,根据有志愿生源人数按计划120%划定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41.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一次性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一次性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再按调档比例补足缺额。

42.本科三批院校分两段投档,在二批省内中外合作办学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50分,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未完成计划的在本科三批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投档。

  高职(专科)分两段投档:第一,在本科三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的120%以内投档;第二,未完成计划的在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缺额的120%以内投档。

43.在招生章程中未规定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划定的体育类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术科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投档,由学校审核录取。对事先在招生章程中公布体育类考生录取规则的高等学校,在我省文化课、术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可根据高等学校的录取规则向其投档。

44.艺术类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院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分三种:在文化课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课录取分数线或合格生源中,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课与专业课按比例折合,按合成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45.定向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若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6.高校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省招考办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且不低于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范围内,向高校提供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对艺术特长生测试成绩特别优秀、文化考试成绩低于试点高校调档分数下20分但达到我省确定的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高校应向省招考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予以录取,

47.选报自主招生高校的考生,统考成绩达到教育部和自主招生高校规定的录取要求,省招考办向考生选报的高校投档。高校对考核和公示合格、统考成绩符合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48.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须经高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后,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志愿投档;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成绩达到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65%的考生,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核并公示两周后可以投档;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及武术武英级以上称号的考生,参加由高校组织的文化考试合格,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我省“黑龙江招生考试信息港”集中公示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未经省招考办备案、公示以及教育部集中公示的,不予投档和录取。

49.招收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的高等学校,录取分数不得低于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本科一、二批)录取分数线下80分。

50.在本科批次线上网上公开征集志愿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将在批次线下适当降低分数网上公开征集志愿,批次线下原报志愿无效。

51.高等学校和省招考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考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52.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省招考办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流转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招考办将根据所发出的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预录取,同时立即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53.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调整计划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省招考办根据高等学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在院校所在批次录取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5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语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录取遗留问题,由省招考办与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56.对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高职(专科)补录时,由省招考办统一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各学校缺额计划数和补录分数线,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使用密码登陆省招考办网站公开补报志愿。

57.高等学校将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考办,经省招考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

58.省招考办将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
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招考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的录取通知书后,可在省招考办网站上查询、确认自己的录取结果。

59.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提取纸质档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60.高等学校依据省招考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单,核准考生身份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61.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须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准考证号)汇总后于本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根据高校传报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在我省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应考生予以注销。

62.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在6月15日—21日填报志愿。
报考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直接在学校网上报名。

  报考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的考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学校网上报名。

63.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在提前批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由学校与省招考办协商确定。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在6月25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传递给香港10所高校,香港高校在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并于7月7日前将录取名单报省招考办。凡被上述10所香港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依据考生高考成绩和学校有关要求录取。省招考办于6月30日前将报考澳门5所招生院校考生的高考成绩、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寄往各招生院校,由学校决定录取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4.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招考办。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与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与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办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6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招考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66.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条件及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七、附则

67.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8.本规定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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