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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3-23文章来源:贵州省招生考试中心作者:未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直接关系到录取新生质量和考生切身利益的严肃、认真、细致的工作。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字〔2009〕2号)精神,为加强体检工作管理,完善体检工作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好广大考生的权益,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招生部门、卫生部门和残联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对招生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招生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体检工作组。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并实行各级机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按照全省的部署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二、招生体检工作实行体检医生岗位责任制。各地必须选派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当年无子女参加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一般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各地在体检前,必须组织参加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认真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熟悉和掌握体检标准,明确考生体格检查表的填写方法。严格实行未培训者和培训不合格者都不得上岗的制度。

  三、结合我省实际,招生体检工作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条件较好的医院承担。体检场所要与医疗场所分开,有独立的工作范围。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对体检场所的环境、秩序等进行管理,排除外界干扰,保证体检工作有序进行。体检场所要张贴《体检医生及工作人员守则》和《考生体检规则》。报考普通高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验。招生体检费按每生三十元标准收取,不得另行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其收费只能用于招生体检工作,不得挪为他用。

  四、各级招生体检工作组,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开展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必须按《贵州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的要求,对考生体检情况认真逐一登记,填表时,一律用黑色墨水钢笔和签字笔准确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涂改,不漏项,并签名或盖章,所有的盖章和签章必须使用蓝色印泥、蓝色印章。主检医师必须对考生体检做出“合格”或“专业受限”或“可以不予录取”的明确结论,并在考生体检表上加盖“招生体检专用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结束后,体检医院要及时向考生通报体检结果,以便考生填报志愿。

  报考初中五年制专科(含普通专科、师范专科、高职专科)的考生,均按照普通高校体检标准执行。

  五、体检复查工作。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疑义,应在获得体检结论5日内向县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县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县级招生体检组安排复查;如果考生获得复查结论后还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市(州、地)级招生办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经市(州、地)级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市(州、地)级招生体检组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若考生获得复查结论依然有疑义,应在5日内向省招生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在终检医院(贵州省人民医院)再次复查,并作出终检裁定。以上体检复查工作,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开展,未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复查,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对残疾、“专业受限”和“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体格检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并按规定的表格要求填报,同时附上相应的客观检查资料。

  七、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并提前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全省普通高校体检工作,须于4月20日前结束。招收初中生五年制专科的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市(州、地)招生办统一安排。

  九、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生办要和体检医院签订责任书。体检医务人员及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公正无私、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得发生漏检、体检结论书写错误和遗失体检表等情况,否则将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体检工作,坚决制止体检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体检工作中,敷衍了事,玩忽职守,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干扰体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罚。

  十、各市(州、地)招生体检工作组务必将以下资料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招生体检工作组:

  1. 3月30日前,各市(州、地)招生办报送所辖各县的体检时间、体检医院和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4月25日前,报送考生体格检查表及其他要求填报的表格;

  3. 5月10日前,报送体检工作总结。 

附件: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3.考生体检规则 
附件1: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卫生厅、残疾人联合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意见》是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三、《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能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要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要充分重视,并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级招办在录取阶段要给高等学校提供完整、清晰的考生体检电子档案,以便于高等学校录取时审核。残疾考生招生工作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级招生委员会可吸收本省残联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协调与合作。

  五、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将本通知及《指导意见》尽快转发至本地区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的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公安技术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类各专业;生物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动物医学、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生态学、侦察学、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考古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轮机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林学、园林、蚕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材料化学、环境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各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绘画、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矿物加工工程、资源勘探工程、冶金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等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4、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飞行技术、航海技术、消防工程、刑事科学技术、侦察。专科专业:海洋船舶驾驶及与以上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如民航空中交通管制)。

  5、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科专业: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等。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交通运输类、能源动力类、公安学类、体育学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水产类、测绘类、海洋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武器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旅游管理类、草业科学类各专业,及土木工程、消防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学、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不宜就读烹饪工艺、西餐工艺、面点工艺、烹饪与营养、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建筑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铁道与桥梁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铁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海洋技术、海洋科学、测控技术与仪器、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地矿类、水利类、土建类、动物生产类、水产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林业工程类、植物生产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医学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油气储运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生物工程、草业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专科专业:与以上相同或相近专业。

  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海洋技术、生物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7、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新闻学、侦察学、学前教育、音乐学、录音艺术、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8、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教育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以及外交学、法学、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9、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此部分内容供考生在报考专业志愿时参考。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

  四、其他

  1.未列入专业目录或经教育部批准有权自定新的学科专业,学校招生时可根据专业性质、特点,提出学习本专业对身体素质、生理条件的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刊登,做好咨询解释工作。

  2.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按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执行。

  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按[1997]后联字2号文件执行。

 附件2: 

  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一、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思想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公正无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二、认真学习、执行《体检标准》,做到所检项目不偏宽、不偏严、体检结论公正、准确。

  三、对待考生态度和蔼、热情,爱护考生。

  四、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和环境卫生,制止与体检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五、认真填写体格检查表中应填项目,认真填写考生体检登记册,字迹端正,填涂准确,不涂改、不漏项,保持体检表整洁。所检项目必须签名或盖章,严防体检表及有关体检资料丢失。

  六、不得打击报复考生;不得涂改体检项目;不得出具假证明、假材料;不得私自为考生体检;不得违背体检标准,擅自作出体检结论。对于犯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3:

  考生体检规则

  一、考生必须在体检开始前半小时到达体检场所,在指定的地点安静休息,等候受检。

  二、考生要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纪律,不得在体检场所打闹、喧哗,乱扔杂物,要保持体检场所的清洁和安静。

  三、考生要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并按体检项目要求,接受检查。眼科检查时,不得配戴隐形眼镜。

  四、考生若在体检中,有不清楚、不理解的问题,应向带队老师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医生纠缠,以免影响工作。

  五、考生在体检未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体检场所。

  六、考生应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不得涂改体检项目、结论;不得私换体检表;严禁他人代检。犯有所列舞弊行为的考生,一律取消其考试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准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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