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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北京市试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3-13文章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作者:未知

为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探索与高等教育特点相联系的多元化人才评价机制、多样化入学选拔录取方式,培养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的技能型、应用型人才,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按照“总结经验、坚持方向,积极推进、适度扩展,重点攻关、稳妥操作”的总体思路,2009年拟在部分高等学校继续进行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现将2009年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公布如下:

一、试点院校及招生计划

试点院校 试点专业 计划数 其中: 农村户籍
合计   2470 1237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小计 120 60
工程测量技术 40 20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40 20
数控技术 40 20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小计 270 135
网络系统管理 42 21
计算机网络技术 42 21
软件技术 42 21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42 21
电子商务 42 21
影视动画(艺术类) 60 30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小计 145 72
计算机应用技术(手机游戏) 40 20
导游(英语) 40 20
  人物形象设计(汽车模特) 20 7
模具设计与制造 25 15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20 10
首钢工学院 小计 120 60
产品造型设计 40 20
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动漫) 40 20
营销与策划 40 20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小计 225 115
旅游管理(民俗旅游方向) 30 15
绿色食品生产与检验 30 15
畜牧兽医 30 20
金融保险 30 15
市场营销 30 15
法律文秘 15 5
文秘 15 5
建筑装饰工程技术 15 5
数控技术 30 20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小计 190 95
法律事务(国际商务法律) 70 35
安全保卫 120 60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小计 200 100
连锁经营管理 50 25
酒店管理 50 25
人物形象设计 50 25
导游 50 25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小计 380 190
软件技术(对日软件开发) 115 57
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传播与电子出版) 115 58
动漫设计与制作(影视动画制作) 150 75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小计 380 190
体育服务与管理 120 60
学前教育 90 45
影视动画 40 20
影视多媒体技术 80 40
计算机应用技术 50 25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小计 160 80
机电一体化技术 40 20
计算机信息管理 40 20
市场营销(汽车) 40 20
旅游管理 40 20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小计 280 140
公共事务管理(劳动关系管理) 40 20
电子政务 40 20
酒店管理 40 20
财务管理 40 20
物业管理(工程设备) 40 20
城市管理与监察(城市安全监测技术) 40 20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40 20
二、学校录取的主要依据
    试点院校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原则上应包含:
1、试点院校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笔试成绩
2、试点院校组织的面试、实操能力测试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成绩(高中会考成绩等)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评语或中学的推介材料
各试点院校根据专业特点和入学需要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已参加2009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二)报名办法
    考生按试点院校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试点院校印制的《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报名表》,并向招生学校提供加盖学校公章的《高中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学籍卡正反面)。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及家长确认上交后,一律不予更改。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向考生出具加盖学校公章的《高中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或相关推介材料。
每名考生限报一所试点院校。

(三)报名时间
    3月上旬,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中下旬办理报名手续。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往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时,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档案。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须根据招生院校要求提供高考体检结果。

六、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参照国家统一高考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入学考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对试点院校的考试形式、考试内容、考试时间等招生考试方案及招生章程进行审核。
    试点院校自主采取不同形式的入学考试评价办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形式,考试内容以综合能力测试为主。各校考试日期统一定于2009年3月下旬。

八、录取安排
    试点招生院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结合考生高中阶段的学习情况及综合测试成绩,自主确定录取方案。
(一)时间
试点招生院校应于4月份完成录取,拟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21日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打印录取名册,并于4月下旬寄发录取通知书。
(二)调档
被录取考生的档案(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部门)向招生院校直接提供。招生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同时,要向考生发放录取新生调档通知单(介绍信),由考生交到本人档案所在管理部门。
(三)相关规定
1、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当年高考。录取考生已交纳的高考报名考试费由招生院校在报到注册时退还。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
2、在考生所在学校(单位)同意后,招生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进校进行新生教育,但不得另外收取教学费用。该批新生与当年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秋季入学。
3、招生院校剩余自主招生计划转入夏季统一招生录取中完成。

九、有关工作要求
    试点院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试点院校应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由学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为主的招生录取小组,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单独命题的院校要加强研究,提高命题水平,并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联合命题的院校要做好命题教师的推荐和组织工作,笔试、面试命题要兼顾各学校特点。加强对面试教师的培训,保证考试的公正规范;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者不得参与此项招生考试工作。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有关条例处理。
北京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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