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历来十分重视研究生培养质量。2008年,学校出台《黑龙江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坚决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对提高研究生和指导教师质量意识和学术规范意识发挥了重要促进作用,在校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充分论证,严谨立制。从2006年《规定》的最初酝酿到对《规定》的具体适用,整整两年时间,数易其稿。其间多次聘请学校法律顾问、法学专家对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规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最终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规定》由总则,剽窃行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剽窃行为的认定,申辩与举报,行为责任及附则等七部分组成。
——制度严明,组织健全。《规定》参照学界的普遍观点并结合学校实际,力求做到内容合理、标准明确、程序规范、处罚适当、救济充分。《规定》明确了研究生学位论文反剽窃委员会为反剽窃工作执行主体,下设审查组和监察组;对雷同、剽窃(轻度、一般和严重)等四种行为给予了清晰界定;对审查、认定、处分、申辩和救济等程序均有详细述及,并明确了“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剽窃行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的处理”,督促研究生导师严格履行其指导和检查的职责。
——惩防并举,教育为先。学校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教育为先”的指导思想,把学术道德教育作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规定》与《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国家标准》等一起编入《研究生新生入学手册》,作为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和新任导师培训会的学习教材。校研究生学院多次召开导师座谈会、学生大会,进行宣传教育,大力倡导严谨治学为荣、剽窃造假为耻。同时,《规定》将反剽窃审查作为答辩前的重要程序,对情节较轻、尚未造成实质侵权者提供整改空间,充分体现教育帮助、治病救人的原则。
——查处有力,良性发展。自2006年起,学校在每次学位论文答辩前随机抽取拟答辩硕士生的30%进行论文反剽窃审查,博士生及申请提前和延期答辩研究生则全部接受该项审查。两年来,学校共查处有剽窃行为的研究生43人,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延期答辩和校纪处分等处理。《规定》出台后,对3名导师追究学术不端行为连带责任,分别给予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的处理。由于程序公正,认定合理,被处理者对给予的处罚决定均表认同并积极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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