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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暂行)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2-06文章来源: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作者:未知

  根据教育部和我区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暂行实施意见。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  3号)精神,要把体检工作作为整个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并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体检工作在旗县(区)招生委员会领导下,建立由卫生部门和招生办公室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协调、指导本地区开展招生体检工作;督促、检查体检工作的进行情况;及时处理体检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旗县(区)招生办公室要做好体检宣传、组织工作;要向考生公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内容及体检工作方法;要指定本地区达到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站。体检前应组织体检人员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和体检方法,训练好体检队伍,选好主检医师,主检医师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三、体检人员要本着对国家、对高校、对考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体检工作,要自觉遵守《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附件一),要正确掌握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凡属《体检工作操作规程》中未规定操作方法的体检项目,仍按原国家教委1991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方法》进行检查),做到不宽、不严、不漏项、不错检,体检意见准确无误。各科医师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主检医师对体检意见负责。考生入学后,如经招生学校复查发现体检失实,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此外还要追究体检医师的责任。

  四、考生要自觉遵守《考生体检守则》(附件二),凭《准考证》参加体检。考生体检时,各科医师应注意核对考生与《准考证》、《体格检查表》(附件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如发现冒名顶替现象,应拒绝检查,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五、体检医院要做好体检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体检门岗值勤制度,并设专职人员维持秩序。体检工作人员凭证出入,严禁无关人员和考生家长进入体检场所。考生或体检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扰乱体检秩序,要严肃查处。

  六、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包括不予录取及不宜就读的专业等)由旗县(区)招生办公室如实通知考生本人。如有个别考生对体检意见有异议,要求复查的,应在体检后的二日内提出申请,经旗县(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同意后进行复查。体检复查只限一次,其意见应以复查后意见为准。

  七、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终检截止时间为:5月20日。

  八、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否则不予录取。

  九、在考生确认报名信息后,由旗县(区)招生办负责用激光印字机套印《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中的考生信息及照片。考生体检一律使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监制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并按《体检表的填写方法》(附件四)规范填写各项体检结果。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高效地采集考生体检信息,各旗县(区)招生办必须对体检医院的体检人员进行认真的培训,确保考生体检信息的准确性。

  十、为了方便体检信息的计算机处理,体检时可先进行肝功能的转氨酶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检验结论手工填入《体检表》。肝功能化验单由旗县(区)招生办随《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十一、体检时间由各盟市自行安排,要求在5月10日前结束。

  十二、体检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将组织各盟市对《体检表》进行数字化处理。此项工作是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盟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各旗县(区)的考生体检表集中送交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指定地点。

附:1、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2、考生体检守则
  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4、体检表的填写方法


附件一:体检医师及工作人员守则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

2、坚守岗位,认真工作,不擅离职守。

3、认真学习,正确掌握并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做到不宽、不严,体检结果准确。

4、维护好体检场所的秩序,制止与体检无关人员进入体检场所。

5、态度和蔼,说话和气,关心爱护考生。

6、保持体检表的整洁,准确、清楚、规范地填写体检表,做到不漏填、不错填。

7、不得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附件二:考生体检守则

1、要按照招生办公室的组织安排,整队前往指定医院,等候体检,不得迟到。

2、要服从工作人员统一指挥,遵守纪律,保持体检场所的良好秩序,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窜检查室。

3、与体检医师主动配合,如实回答医师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

4、体检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中途退出者,未检项目和未办妥的手续不再补检和补办。

5、凡医生认为需要进行血压、心律复查的考生,在指定地点安静等候,准备接受进一步检查。

6、考生如有意见和要求,应通过带队人员向招生办公室或体检医院反映,不得与体检人员纠缠,影响工作。对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体检秩序,威胁体检工作人员者,取消体检资格,并以扰乱社会治安论处。

附件四:体检表的填写方法

(一)概述

  在考生体检表中,含有若干小框格,该书写框为计算机识别框,在框格内只能填写一位数字,不能填写中文、双数字、点、斜杠等其它字符。填写数字时,字不能出格,不能连笔,章戳不能盖歪,更不能盖在两边的小黑块、书写说明框及填写的数字上。

(二)既往病史

  考生必须如实填写,不得隐瞒。如有隐瞒,入学体检复查发现后按作弊处理。如确无重要病史者,考生应在此栏写一个“无”字。

(三)眼科

  1、裸眼视力、矫正视力:按《体检工作操作规程》第七条规定填写检查结果。如考生右眼裸眼视力为4.8,左眼裸眼视力为5.0,则填为:右4.8,左5.0。不能填为:4..8、5..0。矫正视力的填写方法与裸眼视力相同。矫正度数填写在对应的4个方框内,并且左端第一个方框内只能填写“-”或“+”,且不得为空格。如考生矫正度数为-2.00D,则填为- 2 0 0。

  2、色觉检查用《俞自萍色盲本》或其他色觉检查图进行。要将色觉检查图名称对应代码填写在方框内。填写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检查结果,如色觉无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且色觉识别框为空,即:红□  黄□  绿□  蓝□  紫□;如色觉异常者填写“其他”代码,再进行单颜色识别,将能识别的某种颜色在对应的方框内填写1;将不能识别的某种颜色在对应的方框内填写0。如一考生红、绿识别不准,则填写为:红0  黄1  绿0  蓝1  紫1。

  3、眼病:若有眼科范围内其它疾病,要在此栏内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

(四)内科

  1、血压:在此栏方框内填写血压测量结果(记录时以kpa(千帕)为单位)。血压测量结果只能保留一位小数,在小数点前面两个方框内填写测量结果的整数部分,若不足两位,则左端第一位补“0”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在小数点后面的一个方框内填写小数部分,若血压为整数,则小数部分为0。

  2、发育情况:在方框内填写“良”、“中”、“差”的代码。

  3、心脏及血管:根据检查如有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的详细情况;无病理改变者在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对于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者应进一步明确心功能情况。心脏听诊不同于临床常规四个瓣膜,要沿胸骨左缘二、三、四肋间全部听完,防止先天性心脏病漏诊。

  4、呼吸系统:根据检查如有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的详细情况;无病理改变者填写“正常”代码。

  5、神经系统: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疾病名称。

  6、腹部器官:肝、脾异常者,在方框内写明肋缘下×厘米及性质为“其他”代码;未见异常者只在性质的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

  7、其他:有内科范围的其它疾病要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

(五)外科

  1、身高:在此栏的方框内(每框一位数)填写身高测量的厘米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身高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2、体重:在此栏内填写体重测量的千克数。如果测量结果不足三位数,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一考生身高为176厘米,体重为69千克,则填为1 7 6厘米  体重0 6 9千克,或1 7 6厘米 体重□ 6 9千克。不能填为1 7 6 厘米 体重6 9 □千克。体重测量数不能保留小数部分,一律四舍五入为整数。

  3、皮肤: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疾病名称。但如花斑癣(汗斑),则不必写入体检表内。

  4、面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5、颈部: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6、脊柱:有畸形或侧弯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程度,无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

  7、四肢: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有改变者,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检查所见。

  8、关节:有病理改变者要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改变情况及程度;无改变者填写“正常”代码。

  9、其他:有外科范围的其他疾病要写明,无病理改变者写“正常”。对肢体残疾的考生,要在此栏中认真描述残疾肢体、部位、性质、功能、肌力,重点为是否能够“生活自理”,并注明残疾证号码。

(六)耳鼻喉科

  1、听力:在此栏内填写左、右耳听力米数。如果测量数不能填满栏内方框,则在方框左端第一位以“0”补充或左端第一位为空。如考生左耳听力为5米,则填为:0 5米或□ 5米,不能填为:5 米或5 m。

  2、嗅觉:检查结果填写在此栏的方框内,正常者填1,迟钝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3、耳鼻咽喉: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分别写明异常改变或疾病名称。

(七)口腔科

  1、唇腭: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唇腭有改变者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该科检查的“其他”栏内写明异常所见。

  2、牙齿:门齿有缺失划“×”标明部位,并在方框内填写“其他”代码;未见异常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写“正常”代码。

  3、是否口吃:无口吃者在此栏的方框内填1;如有口吃应在此栏的方框内填0。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

  4、其他:只写异常所见,无异常者写“正常”。

(八)肝功能

  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的考生均应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验。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验结果填写在此栏方框内,正常者填1,异常者填2,框中不能填写其他数字及字符。若异常,还要在“其他”栏内具体写清楚检查结果。同时,体检医院还要将化验单按考生体检序号从小到大整理好交旗县(区)招生办,旗县(区)招生办待考生的《体检表》进行数字化处理后,再将化验单随《体检表》一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九)胸部透视

  详细记录胸部透视所见。未见异常者填写“正常”代码;如有异常则应填写“其他”代码,并在“其他”栏内写明诊断。

(十)体检医师签名

  承担体检任务的各科医师均要在相应栏目内签名,姓名一定要签在格内,以免影响计算机对体检信息的识别。

(十一)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

  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根据各科医师的检查结果,全面审查无误后,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体检表》中填写考生报考专业意见,需将“第几条所列情形”和“第几条所列专业”在《指导意见》上相对应序号填写在方框内,每条均要求填写一位数字,如第1条填写1。体检医院的主检医师要对给考生作出的体检意见负责并签名,之后加盖公章(公章需盖在固定位置虚线圆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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