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授予上海海事大学刘海文等24人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原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9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第二轮“东方学者”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经学校设置岗位并推荐人选,市教委组织专家评审、候选人答辩、网上公示和领导小组审定等程序,决定授予上海海事大学刘海文等24人第二轮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称号。现将第二轮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名单公布如下:
上海海事大学 刘海文
上海音乐学院 许舒亚
上海戏剧学院 王洛勇
上海体育学院 刘 宇
上海海洋大学 张俊彬 吕利群
上海电力学院 朱群志
上海大学 赵世金 杨胜齐 陈益钢
上海理工大学 刘东(Liu Don) 宋成利
上海中医药大学 程晓东
上海师范大学 黄 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李婉丽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王岩松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蒋 晟 武 英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谢华清
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MARY ESTHER LAMB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石子坚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王宏林 曾凡一 刘俊岭
按照《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岗位计划实施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给予上述“东方学者”称号获得者相应经费资助(其中上海大学首轮东方学者有1人未到岗,其已下达的经费仍用作本轮东方学者资助,相应减少该校1人资助额度。)
希望上述高校结合学校教师队伍、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为获得“东方学者”称号的教师提供服务和经费配套资助。“985工程”、“211工程”建设高校的配套经费,可在“985工程”、“211工程”地方配套经费中列支;其他高校配套经费,可在学校部门预算经常性专项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