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今日起正式实施。此前,我省高校生转学问题,执行2006年的《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之下,《意见》更为详尽、人性化。《意见》中,“第二次转学”首次被列为不得转学的情形之一。即转过一次学的学生,不论有何原因,均不得再次转学。《意见》强调,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同招生录取批次之间学校进行。严禁高校以先“借读”后转学等名义,接收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和非本校录取的学生报到入学;严禁接收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的学生到校就读。各高校每年转出转入学生实行总量控制(中央部委高校、省属本科学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3‰,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录取学生总数的5‰)。这些都是《规定》中没有涉及的。
此外,《意见》在报送学生转学材料的要求上,更为严谨、规范。今年起,省教育厅每年集中两次办理转学确认手续,即1月4日至18日,7月10日至25日。(赵莉 梁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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