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设立了5·19-5·21全国哀悼日。但是,哀悼日之后,我们还有纪念灾难、不忘灾难的日子吗?为此,我郑重向全国人大提出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的建议……”
“1976年唐山大地震、1998年长江特大洪灾、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这些特大自然灾害,都没有设立纪念日,但当我们经历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们应该有所行动了。”昨日(12月25日)下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建平教授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书全国人大,希望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并将其纪念核心定为“全国”+“灾难”+“纪念”。
教授上书请设5·12全国灾难纪念日
王建平致全国人大的信,名为《全国人大应当履行5·12全国灾难纪念日的设立义务与纪念责任》。
王建平说:“写这封信不是为了炒作,作为全国最早研究防灾减灾法的专家之一,作为灾区的学者,有责任也有义务来推动这一纪念日的设立。”王建平认为,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设定了全国哀悼日,但仅这一点还不够。美国9·11事件发生后,设立了9·11全国纪念日,我们也应该通过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将防灾减灾国家义务通过节日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全国灾难纪念日的形式,国家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日期)利用具体形式开展纪念活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防灾减灾义务教育。
如何纪念全国只纪念不放假
“这个纪念日,不同于一般的纪念日,更不是节假日。”王建平解释说,这个纪念日只纪念不放假,但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纪念的不仅仅是汶川大地震,我国发生的所有灾难都应包涵其中。王建平认为,5·12大地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不论是其破坏性、灾难性和可纪念性,都是其他日期不能取代的。
在世界红十字日(5月8日)、母亲节(5月第二个星期日)、国际家庭日(5月15日)这些多数充满温情的日子里,5·12因为汶川大地震而显得被伤痛占满。将全国灾难纪念日设立在5月12日,其目的也在于可以将这个灾难纪念日与其前后的各种纪念日主题结合起来,更能凸显或者反衬汶川大地震灾难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纪念它的积极意义。纪念5·12是为了弘扬灾难发生时,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灾难进行殊死搏斗、抢险救灾的伟大民族精神。从这个意义上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具有不可替代性。
如何设立全国人大通过特别决议
“我建议全国人大通过特别决议形式来设立。”王建平表示,在程序上,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是具有可行性的。这种可行性,不仅表现在5·19全国哀悼日已经设立过,而且,《纪念日通知》本身,已经对具体的操作程序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全国立法机关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的立法活动本身,是我国《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责。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因为国务院设立的5·19全国哀悼日已获得全面的肯定性评价,给5·12全国灾难纪念日的升层性设立,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程序基础。因此,5·12全国灾难日的设立,必须由全国立法机关通过特别决议的方式设立,才能彰显这种灾难纪念日的义务色彩和法律强制力的力度。
纪念意义提升公民的防灾减灾能力
“设立5·12全国灾难纪念日,是国家履行防灾减灾义务的必要法律制度的程序性设计,也是培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防灾减灾义务的科学平台。”王建平认为,5·12全国灾难纪念日的设立,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防灾减灾义务的履行和防灾减灾责任的承担,发挥各级政府在各种自然灾害防范和控制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防灾减灾能力的具体养成过程,真正唤醒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灾难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坚持不懈地演练,培养人们防范灾难、抢险救灾、过渡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非常行为的自我控制意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与自然灾害、各种突发事件的斗争中,要学会坚强,理智应对,依法防灾减灾。(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