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自1993年起开始实施,此次修订突出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环境。既要为科技人员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又要加强科技人员职业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
如果说,1993年的《科技进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在成果鉴定中弄虚作假以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强调了“处罚”的一面,那么,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则完善了“保护”的一面,从对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鼓励科技人员勇于承担科研风险,为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活动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补充规定了:“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其中“原始记录”是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大量的科研工作记录、实验数据情况等:其中“给予宽容”既包括不影响项目的结题验收,也包括不影响对项目承担人员的评价、申报新的课题等。
“失败是成功之母”,科学技术的任何重大进展和成功,都是建立在一次次失败的基础上。“这一规律在科学技术领域尤为突出,科学上很多失败的经历更宝贵,为今后的探索奠定了基础,避免再走弯路。科学技术活动的高风险性,要求对有原因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如果仅把成功作为评价项目的唯一目标,必然导致在科研活动中造假。《科技进步法》对科技人员勇于探索、不怕风险的行为给予鼓励。
其次,明确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义务。《科技进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该条既明确了科技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学术性要求,又规定了法律禁止的活动,是科技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
此外,为了加强对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等活动的监督,《科技进步法》规定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诚信监督。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第五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即“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