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增加“公平就业”一章,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具体内容。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草案今年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自3月25日至4月25日共收到意见11020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初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汇报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时说,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等内容,将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在法律中肯定下来。
此外,鉴于目前职业资格考核发证较为混乱,抬高了就业门槛,需要加以规范,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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